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人提交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经注册备案的省工作手册(或市工作手册),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期间,投标人不能更换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标时,项目经理应携带身份证到场确认并签字。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退还未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手册;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手册,须交市交易中心保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手册后,应出具保管凭证,并发有项目经理本人照片的项目经理上岗证。
第十五条 当该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凭项目经理上岗证、工程合同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到市交易中心领回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工作手册(或市工作手册)。当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的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其管理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出具书面证明,由市质安总站确认后,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投标活动(同时最多承担二个工程)但该项目经理要善始善终做好原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授权范围及授权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工作单位、职称、学历、资质等级等发生变更,由所在单位及时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当施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经理违法、违纪等情况时,企业可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到市交易中心办理更换手续,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至少三个月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无论那种情况变更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月不得少于二十天时间在负责管理的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各业主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到岗情况进行督促,各监理单位具体负责考勤;市质安监总站要加强项目经理到岗,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检查;市建管站要加强项目经理执行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检查,以上两站要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市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