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技术文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度、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施工项目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努力提高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
4、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5、在授权范围内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选择、使用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队伍;
6、负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各有关方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本企业、本项目监理企业、建设单位的管理,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配合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的检查、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可行使下列权利:
1、参与企业施工项目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活动;
2、组建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工程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与使用;
4、按合同要求采购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并负责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5、主持工程项目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6、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务;
7、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拒绝任何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章 建设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和信用原则。为了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经理到位率,原则上不允许公司级领导担任项目经理,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担任的,该项目经理必须提交承诺书(一份送建管站备案、一份交建设单位),保证按规定时间要求,在施工现场负责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专业,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专业相适应;专业资质项目经理不能承接超越其资质以外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