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按规定已取得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且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施工组织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建筑施工业(含外商投资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建委委托负责本市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总站)受建委委托负责本市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建委委托负责项目经理的核证、换证及上网告示。
第五条 项目经理管理逐步推行建造师执业制度。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省内在杭施工企业应填写《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登记备案表》,并持《浙江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工作手册》及复印件(以下简称省工作手册)到市建管站登记备案。
第七条 外省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在办理进杭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其派住本市的项目经理,须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到市建管站办理《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工作手册》。
第八条 境外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施工的,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进入国内施工的资格证明,并附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及代表工程证明材料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任命)书,办理《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市工作手册)。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