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日记、旁站监理记录和相关的监理记录不清楚,内容不真实。
(10)未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和报审表进行检查和审核。
(11)未按标准规范规定对现场制作的试块、试材、结构实物力学功能性试验、环境检测等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无见证记录或见证记录不完整。
(12)未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不及时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13)不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留置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未对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进行见证。
(14)未对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施工工艺、证明材料进行审定和签认。
(15)未挂牌上岗或涂改上岗牌的。
上述监理问题,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力的,加倍扣分。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每项扣2分,并依法进行查处:
(1)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2)个人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项目总监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4)不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傍站监理方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5)未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专项方案、报审表,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6)未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未审核承包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有关检测机构的资格。
(7)项目总监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
(8)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格结果验收的。
(9)对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按合格结果进行验收和评定的。
(10)对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11)安排无相应资格人员在有关技术资料上签字。
(12)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施工、工程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不予制止的;或制止无效时未及时向监督或有关部门报告的。
(13)发现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不予制止的;或制止无效时未及时向监督或有关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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