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总监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八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5、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7、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人提交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原件,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退还。
第十条 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监理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一览表和项目总监的本人一寸照片、岗位证书原件,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并换领带有该总监本人照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上岗牌》,实行挂牌上岗。
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凭相关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到市招标办换回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
项目总监同时在二个工程中任职时,第一个工程竣工后,可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先到市招标办办理注销。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三条 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出具书面证明,由市质安总站确认后,可提前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招标办办理注销或换回项目总监的岗位资格证书,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