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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
(杭建市发[2004]31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总监理工程师队伍,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总监的监督检查,并实施扣分;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核查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换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上岗牌》,并在工程实施期间,保管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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