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办理程序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经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汇总后,将《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表一)、《企业补发5%养老金情况明细表》(附表二)同时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提供给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补发数额,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个人身份在省级参保的退休人员补发5%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市级参保的退休人员补发5%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县级参保的退休人员补发5%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
妥善解决历史拖欠企业退休人员5%养老金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不仅关系到这类人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要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部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补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补发养老金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补发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符合条件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补发工作,要准确宣传和解释相关政策,避免引发群体性上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定补发月数和补发数额;各级国资委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补发工作;各相关企业要以人为本,主动承担企业责任,认真进行初审,对拟补发人员名单和金额要张榜公示,并按时将补发情况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对审核和补发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部门、国资委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