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助原则
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补发5%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是指已实施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且没有后续企业或者后续企业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含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2009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
2、办理程序
(1)企业资格认定
企业申请财政补助,应首先进行困难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资格认定时,企业应如实填写困难企业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其中,中省属企业填写《财政负担补发5%养老金的中省属困难企业资格认定表》(附件三);市属及县(区)属企业填写《财政负担补发5%养老金的困难企业资格认定表》(附件四),并附正式申请文件,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须提供已实施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相关文件及证明企业破产后没有后续企业或者后续企业为非国有性质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养老保险登记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困难企业中严重亏损企业须提供2008年、2009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停产、半停产企业须提供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资料、能证明企业停产、半停产的相关原始材料及企业连续6个月拖欠职工工资的财务资料,报相关部门审核。其中,中省属企业(含省属下划企业,下同)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审定;市、县(区)属企业直接报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县(区)财政局、国资委共同审定。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资格认定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个人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其中中省属企业填写《中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财政负担补发5%养老金资格认定表》(附件五);市属及县(区)属企业填写《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财政负担补发5%养老金资格认定表》(附件六),由企业或其主管单位进行初步认定,经原发证机关或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
(3)费用发放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申报的补发数额后,中省属企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省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发放资金全额拨付省社会保障局,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一次性补发;市属企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发放资金全额拨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一次性补发;县(区)属企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送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将发放资金全额拨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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