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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2010―2011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2010-2011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1〕12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区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经研究,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决定在全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2010-2011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先进集体”的评选和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

  (一)评选范围

  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和学生集体。

  (二)荣誉称号和评选条件

  1.“市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素质过硬,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2)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学习成绩优异,有学术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3)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发展全面。

  (4)严于律己、品格高尚。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5)学年内获得校级优秀学生称号。

  2.“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道德情操高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时事政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2)服务大局,甘于奉献。热爱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不计个人利益得失,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大局、创建和谐校园而积极开展工作。

  (3)勤奋学习,德才兼备。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勤于学习、善于创造、学风严谨、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4)全面发展,积极实践。坚持实践锻炼,注重全面发展,积极组织、带头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学年内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市级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风气。集体中形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守诚信、讲求文明的良好风气,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作弊等违规违纪现象,学习成绩良好。

  (2)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责任感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创造性地开展集体活动,能脚踏实地服务奉献广大同学,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战斗力强、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3)有特色突出的集体活动。集体中开展的各项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体成员集体主义思想和综合素质的思想教育、技能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项活动,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内在需求。集体活动丰富多彩,特色突出,效果显著。

  (4)有负责任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责任心强,工作具有创新性和连续性。方法得当,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奖惩得当。

  (6)学年内获得校级先进集体称号。

  (三)推荐材料和报送时间

  各校要按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在校生人数比例合理分配评选名额,被推荐的学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注明“推荐受奖励类别”;先进集体以班集体为主,被推荐的集体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附件2)一式一份,于10月28日之前报送市教委德育处。

  (四)奖励与表彰

  1.“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市教委将对受表彰的学生每生奖励奖学金1000元,学校对等发放1000元,“市级先进集体”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并由学校发给活动经费(每个集体奖励标准不低于500元)。

  2.表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中等职业学校

  (一)评选范围

  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学校)2010-2011年在校学生。职业学校评选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含区管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名额按区县分配。

  (二)荣誉称号和评选条件

  1.“市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志存高远、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家乡,乐于助人,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

  (2)努力学习、大胆实践。专业思想牢固,努力学习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热爱劳动,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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