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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选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5)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审核认真,总体错误率低,无多报、虚报等违规行为。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按时、规范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

  (2)日常工作中,上报材料齐全、手续规范。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的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4)与时俱进,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对本部门的工作作出了贡献。

  (5)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和事故发生;积极主动,勇于开拓,认真总结,能够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6)从事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推选程序及办法

  1.校内推选:按以上要求,确定拟推选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2.公示:拟推选上报的高等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报送:经公示确认后的高等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连同公示结果,汇总后一并于10月12日前分别报送教委相关主管处室。以上材料须同时通过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公文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4.评审: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证书。

  附件:
  1.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推选表
  2.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推选表
  3.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公示情况表
  4.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公示情况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推选表

推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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