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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选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选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1〕49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成人高校: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司〔2011〕12号)精神,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进一步做好我市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请各高校推选全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推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

  (一)推选范围

  1.先进集体:推选范围为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的部门,包括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等部门。主管工作类别含普通、成人、研究生、网络教育,主管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学籍学历工作但属同一单位的部门可在总名额范围内分别申报。

  2.先进个人:推选范围为在上述部门中专职从事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

  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30个(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20个,研究生高等教育5个,成人高等教育5个),天津市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每校工作类别限报一人。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5个(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3个,研究生高等教育1个,成人高等教育1个),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8个(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4个,研究生高等教育2个,成人高等教育2个)。

  二、推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高等教育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措施得力,工作成绩显著。

  (2)工作主动,积极配合,认真探索各类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3)职责分明,报送数据及时、准确,高质量完成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和学历证书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4)积极开展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注册制度的宣传和咨询活动,热情为学生、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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