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管理的通告
(深食药监通〔2008〕9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兴奋剂药品管理,确保药品零售企业不出现违规销售兴奋剂药品问题,根据《
关于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341号)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兴奋剂销售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根据《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深食药监办〔2006〕106号)的有关规定,非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不得经营注射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必须凭处方经营注射剂。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
三、其他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及我局公布的处方药目录所列药品(见附件),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
四、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销售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购买人姓名、购买时间、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等,并主动向购买者提供有效销售凭证,以便追溯。
五、各药品零售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自查,认真清理,确保药店不购进、销售无“运动员慎用”标识的含兴奋剂药品。届时,我局将开展明查暗访,发现违规销售含兴奋剂药品的行为,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和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目录(略)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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