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深食药监通〔2009〕6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为切实做好深圳的兴奋剂监管工作,为广州亚运会和深圳大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712号),结合我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充分认识到反兴奋剂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形象,坚决克服见利主义,自觉维护良好的药品市场环境,确保2010年广州亚运会和2011年深圳大运会成功举办。
(二)各单位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层抓一层的工作格局,不麻痹、不松懈,切实把反兴奋剂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组织内部全员培训,学习《
反兴奋剂条例》、
禁毒法及相关知识,充分掌握国家关于反兴奋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兴奋剂目录和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名单,做到知法守法。
二、切实规范兴奋剂及其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行为
(一)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按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药品批准文号,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的要求,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
(二)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业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活动。
(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要建立客户档案,认真审查购买方的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同时要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销售情况及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2年后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