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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环保费、工程项目押金、墙改专项基金、综合交易服务费、合同鉴证费、拆迁管理费、施工质量监督费、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征地管理费(市、区提留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费、劳保统筹基金;

  (三)减半缴纳文物勘探费、档案技术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综合咨询服务费、预售服务费、委托拆迁劳务服务费、放线费、人防地下室易地结建费、危险房屋鉴定费、评估费、灭籍费、成本审核费、房屋土地过户费、测量制图费、邮电弱电设计费、正式用水建设投资费、房屋建筑面积界定费;

  (四)除(二)、(三)款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各有关部门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必须同时填写《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负担卡》,否则,开发建设单位应拒绝缴纳。

  第十八条 资金筹措

  (一)金融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二)房改售房款及公积金;

  (三)各开发单位、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四)外资;

  (五)单位或群众集资;

  (六)个人购房贷款。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根据本办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综合确定。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同市物价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销售,销售价格必须向社会公布。禁止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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