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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三月一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交易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稳步推进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提高我市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凡中低收入家庭均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售给危房户、无房户,教师、医务人员、环卫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等。

  第四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原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土地房屋、建设、规划、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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