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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

  2、对私自改变项目或补助资金闲置一年以上的,省财政、环保部门要收回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处理,追究项目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对违反财政纪律,不按规定使用环保资金的,省财政、省环保局不再受理该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
  省财政厅(盖章)      代表人(签字)

  省环保局(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
  省级主管部门(盖章)     代表人(签字)

  市(县)财政局(盖章)    代表人(签字)

  市(县)环保局(盖章)    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

  合同编号(    年)第  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甲方)与借款项目单位        (乙方)、担保单位     (丙方)共同协商,为明确借款责任,特签订本环保项目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陕财建[ ] 号文件,乙方向甲方借省环保专项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项目。借款实际发生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借款期限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借款指标拨付资金,乙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具体拨款计划为: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借款费率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合同执行中遇有利率调整时,从调整之日起,费率相应调整。借款占用费按日计算,按季清缴。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费额=借款余额×时期(日)×月费率÷30(天)
  占用费由借款方自行计算,并于每月20日后5天内缴纳。
  四、占用费奖罚如下:
  项目按期或提前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经验收合格者,可减免50%的占用费,按期归还借款者,再减免50%的占用费,由甲方在全部收回借款后的一个月内给项目单位返还应返还的占用费。乙方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期计算费息外,逾期部分加收费息20%;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除收回挪用借款外,还对挪用部分罚收费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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