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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燃煤单位锅炉改烧清洁燃料情况申请表
  3、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
  4、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

  附件1: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

投资

总额

 

其中

专项资金金额

 

银行贷款金额

 

自筹资金金额

 

地市配套金额

 

预计

新增

效益

经济效益

新增产值

 

环境效益

节约能源

 

新增利润

 

处理“三废”

 

新增税金

 

污染达标排放

 

其  它

 

其它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审核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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