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

  2、省级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市(区)、县(区)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3、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考察项目。
  4、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组成考察小组,对确定考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环保局依据考察小组建议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并下达环保专项资金预算。
  5、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项目要有重点,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数一般不超过5个,市(区)部门项目,重点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20个,中等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10个。其超报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环保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凡是已确定的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所有项目单位都必须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见附件3),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省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区)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责任书、项目工程进度拨付环保专项资金。
  2、环保专项资金中有偿部分的管理,由省环保局负责管理,在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环保有偿资金专户。凡是已确定的有偿使用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除签定项目责任书外,还要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见附件4)。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由省环保局具体办理有关借款事宜,并负责按期回收借款,所收回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滚动安排使用。
  3、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陕财办监[2001]82号),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报告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4、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跟踪问效、反馈报告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内容。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不再受理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环保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市(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