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主要指具有典型生态特征、重要科研保护价值、重要示范意义、管理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及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县、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矿区生态恢复等项目。
6、天然气推广环保项目。主要指城市天然气推广和集中供热工程、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补助项目。
7、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环境监理监督能力建设、环保科学技术研究、环境标准制定、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建设。
8、环保产业项目。主要指环保科技产业研究开发、环保设备研制开发、秸杆焚烧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艺推广、环保标志产品制造等项目。
9、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抢险治理的环保项目。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属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环保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无偿安排使用,视为省级国家资本金投入。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属于国家和省、市确立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项目贷款贴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开办的环保产业项目,一般可以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助视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3、对于国债资金安排的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必要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4、非国有企业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环保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支持。其资金使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办法。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的条件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并经相关机关批准立项,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2、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放费。
3、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单位,其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必须按要求筹集到位;凡有偿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其项目必须有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4、以前年度曾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实施过程中未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城市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填写《燃煤单位锅炉改烧清洁燃料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