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2〕40号)
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流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主要指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洛河、泾河、葫芦河、窟野河等黄河、长江一级支流干流综合整治及污染源治理;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指陕北能源开发区、榆林能源重化工基地、陕北生态科技产业园区、杨凌生态农业示范区、秦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项目。
3、国家及省、市(区)、县(区)下达的限期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全省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4、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国家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