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对改善渭河水环境质量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的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四)同一年度其它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渭河流域水污染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经费报告书,附件为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省直管县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直管县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市(区)、县(区)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四条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考察项目。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组成考察小组,对确定考察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省财政厅、环保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并下达环保专项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