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7〕15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改善渭河水环境,根据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渭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渭河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并相应补充一定比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渭河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重点解决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和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问题,加快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择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选择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区别对待、量力而行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治理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在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县政府是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渭河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