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级验收的项目:
(1)获得2006~2009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2)获得2006~2009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小于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质量控制
1.检查验收各项目须填报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抽查复核)考核报告(见附件2),明确项目财务收支情况和所取得的效益。财务收支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环保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到位落实情况,项目财务核算、竣工决算资料。项目效益包括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污染治理能力,污染物减排量、受益人口、受保护区域面积等。科研类项目需提交科研成果或项目科技创新资料。
2.各市检查验收的项目中,省级将按不小于10%的比例且覆盖各类型项目的原则进行抽查复核。
3.各县检查验收的项目中,市级要按不小于20%的比例且覆盖各类型项目的原则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四、检查验收的组织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分市、县检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抽查复核)两个阶段:
(一)市、县检查验收阶段
11月15日~30日,各市、县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市级组织需对本级负责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县级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完成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上报省环保厅、财政厅(见附件3)。
请市级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需省级检查验收的项目单位准备相关检查验收资料。
(二)省级检查验收(抽查复核)阶段
12月1日~12月15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对省级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并对市级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五、请各市(区)环保局抓紧时间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各相关县(区)、项目单位做好迎接省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联系人: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刘大为 詹智勇
电 话:87293954(兼传真)
附件:1.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略)
2.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抽查复核)考核报告(略)
3.各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要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