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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业经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零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文件的总称:
  (一)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二)内容属于法规性、政策性规定的;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四)具有规范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第三条 下列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郑州矿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管各行政管理机关
  (三)部属、省属的市级供电、邮电、银行、保险、烟草等管理机关。
  第四条 凡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发布时文本、制定说明各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应当加盖备案机关公章。制定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及对主要条文的解释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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