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对四川地震灾区在沈务工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的紧急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对四川地震灾区在沈务工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的紧急通知
(沈卫传〔2008〕2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近期四川遭受严重地震灾害,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支援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减轻负担,我局决定对地震灾区在沈务工人员开展医疗救助活动,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专项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副局长赵午担任,成员由局基妇处、医政处、中医管理局及各区、县、市(开发区)卫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妇处,负责具体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四川在沈务工人员。

  三、活动时间

  本次专项医疗救助活动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活动期限暂为三个月,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活动时间时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切实为地震灾区在沈务工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被救助对象减轻医疗负担,为灾后重建工作贡献力量。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主动热情为地震灾区在沈务工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积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贴近百姓的优势,免费提供心理咨询等基本卫生需求服务。

  3、对地震灾区在沈务工人员到各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全面实行“六减一免”救助政策: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诊查费,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原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

  3、被救助对象在提供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医疗机构要在为其诊疗时予以实施减免政策,避免增加被救助对象不必要的就医负担。

  4、各地区、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为地震灾区在沈务工人员提供优质、有效、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沈阳市卫生局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