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卫办〔2008〕4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有关工作的通知》(沈安委〔2008〕9号)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现将《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坚决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卫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单位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市卫生局确定的10项安全重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为沈阳市卫生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
1、医院的病房、门诊等人员密集场所;
2、幼儿园、食堂、学生宿舍、职工集体宿舍、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
3、单位自办或出租出借的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场所;
4、单位图书室、档案室、礼堂、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
5、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6、建筑工地、维修改造施工现场;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氧舱、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8、易受台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