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沈安委〔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深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畏难情绪,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可能酿成事故的重大隐患。
二、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实际情况,确定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强化薄弱环节,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特别是建设、公安、质监、交通、教育、文化、卫生等具有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充分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于所主管行业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深入地、不留死角地排查出来,落实整改资金和方案,限期加以解决。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治理的较大、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督办人。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对重特大隐患逾期未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由于工作不认真未查出隐患或发现的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治理,以及治理不彻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由此而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罚。
四、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转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沈安办〔2007〕17号)于9月22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