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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监督市区分级管理工作质量,针对前一时期分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监督所要将下放单位名单及档案移交所辖区卫生监督所,并将市所管辖的单位名单通报所在区;各区要将上交单位名单及档案移交市卫生监督所,并对市所通报的市管单位外的所有单位进行认真清理,按照分级管理文件规定,该由市管的单位要及时通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属于区管辖的无证经营单位,市卫生监督所要负责通知辖区卫生监督所。对再出现长期无人监管单位,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于企业规模,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明作为依据,按照调整后的分级管理文件划分监管级别。各区、县(市)卫生局对监管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责成审批办和市卫生监督所分别负责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指导。
  三、市卫生监督所要对下放单位进行认真核对,重点清理下放单位名单中的市管企业内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整后市区分级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即“一户被监管企业(医疗机构除外)确定由一个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和化妆品卫生监管工作(不含医政、传染病监督)。”移交工作9月1日前要全部完成,对没有及时按照市卫生局文件进行交接,或不按照市卫生局文件规定执行的单位,市卫生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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