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完善配套行政管理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一)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增强城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城镇集聚,以产业的集聚吸引、带动农村人口转移。
(二)加强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及时将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保证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允许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城镇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四)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
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尽快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不再办理暂住证,改为申领居住证,使持证流动人口可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待遇。符合暂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