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1.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2.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以及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4.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济南、青岛市城区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外来人口落户条件,制定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建立居住证制度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衔接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落户提供制度保障。济南、青岛所辖的其他县、市(区)执行全省的统一规定。
  (三)加快城镇“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依法、妥善解决好涉及“城中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问题,切实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彻底消除城镇“二元化”现象,着力提升城镇化水平。(四)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
  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必须保障农民享有的土地权益不被非法侵犯和剥夺。
  (一)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
  (二)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三)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