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流动,鼓励更多农村人口到城镇就业和落户,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1.改革创新,积极稳妥。既要以开阔的眼界、创新的思维推进改革,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结合起来。
2.总体把握,统筹兼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调整配套行政管理措施,实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4.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坚持新型城镇化道路,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促进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二、实施分类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
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依次放开、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以方便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转移。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设区的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