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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年检、年报材料归档。各年检、年报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年检、年报材料进行整理,于9月30日前送交本局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补检材料于12月31日前送档案管理部门。
  四、相关工作
  (一)采集有关新兴产业主体数据。年检中继续对全市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开展物流活动等情况进行摸底。各年检承办单位要对企业填报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对,掌握底数,为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供有效支撑。
  (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7号)和《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工商个字〔2010〕218号),年检中继续对全市非公经济企业的党建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各分局年检人员要指导企业如实填报。年检结束后,市局将汇总有关数据,报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外企字〔2012〕31号),年检中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限制期限内担任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责令此类企业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四)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进行规范的工作要求,年检中继续配合登记部门对全市自然人重复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进行规范,督促其变更企业类型或注销登记。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要求,有关部门将对全市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市局已对列入整顿范围的36户交易所进行了审查标注,待相关部门出具整顿意见后,再予办理年检。
  (六)根据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商请对未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核减其经营范围中“寄递业务”项目的函》(京邮管函〔2012〕8号),修订实施的《邮政法》将快递业务纳入了行政许可,年检中对未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责令办理核减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根据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11年我局注销714家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情况的函》(京新出印〔2012〕81号),此类大多已停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年检中要责令其办理核减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为加强有形市场年检工作,全面掌握市场经营管理状况,继续由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市场主办单位的年检审查与处理,签署年检意见,办理年检手续。对名存实亡的有形市场专营公司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深刻理解市局年检工作意图,严格执行年检、年报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抓好落实。各分局要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科、中心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督察、督导,强化工作衔接,解决年检、年报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注重宣传,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各分局要以年检为契机,积极开展“送法规、送服务”活动,对所有参检企业进行一次守法宣传教育,要求企业认真阅读学习《守法经营告知书》,提请企业自觉守法经营,避免因违法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各区县私个协会、分会要履行服务职能,积极为私营企业申报年检提供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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