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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13)对未及时换领登记证的代表机构,应在《登记证》上加盖限改戳记,通知其到登记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后,由年报承办单位制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知书》。
  (14)对停、歇业企业,应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行政指导”、“吊销”。
  (15)重点和热点行业企业、投资规模较大且存在监管隐患的企业,以及上年度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代表机构、未按要求更换登记证的代表机构,依法处理后,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或《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罚没款”、“吊销”。
  (16)对其他问题需要进行审查的,视情况,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或《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相应的处理结果。
  上述问题至年检、年报结束尚未处理完结的,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其它”,并注明原因。对已制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逾期未改正的,原则上予以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结,但未缴纳罚没款的,在未缴清罚没款之前,不予办理年检、年报手续。
  (三)失实数据和疑问数据处理。(2012年3月1日至7月31日)
  1.失实数据处理。年检、年报期间,各年检、年报承办单位及信息中心和登记部门,要指定专人查看失实数据、核对登记档案、修补失实数据。
  (1)对网上申报年检、年报的,工作人员登录“网格监管系统”,进入“日常管理”模块,应用“企业年检”、“外商代表机构年报”菜单下的“失实数据管理”功能,查询“未处理”失实数据信息,对企业、代表机构错误录入的失实数据予以直接删除;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打印或填写《企业(代表机构)失实数据修补记录单》(附件6),交给登记部门指定的专人进行查档、补正。
  (2)对书式申报年检、年报的,工作人员登录“网格监管系统”查看企业登记信息,发现无此户或营业执照、登记证载明事项与登记数据不一致的,填写《企业(代表机构)失实数据修补记录单》,注明“此户无数据”或“XX数据错误”,并于每日下班前将记录单交给登记部门指定的专人查档、补正。
  (3)失实数据的查档、补正工作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将《企业(代表机构)失实数据修补记录单》交给监督部门,补正数据的加载工作在2日内完成。
  2.疑问数据处理。企业或代表机构已办理年检、年报手续,但检索发现仍存在不符合逻辑和数值明显过大、过小等疑问数据,年检、年报人员要与企业或代表机构联系,及时核对、修正。
  (1)修改状态。年检、年报人员登录“网格监管系统”,进入“企业年检”模块,应用“数据维护”菜单下的“年检(年报)状态管理”功能,修改年检、年报状态。
  (2)年检、年报人员通知企业或代表机构修改相关数据,并重新提交。
  (3)修正数据。年检、年报人员登录“网格监管系统”,进入“企业年检”模块,应用“审查确认”或“书式数据管理”菜单下的“数据修正”功能,予以“确认”。
  三、后续工作
  (一)年检、年报总结与分析。年检、年报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对年检、年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年检、年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要将年检、年报的工作特点、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建议措施等情况向市局报告;要将参检企业的行业分布、区域分布、经营状况,以及未检企业的注册时间、地域特点、行业类别、企业规模、未检原因等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年检、年报总结与分析文稿于8月31日前报市局有关业务处室。
  (二)补检(报)与吊销。年检、年报日期截止后,市局于2012年6月30日和7月15日分别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发布责令年检、年报和补办年检、年报公告。无正当理由补办年检、年报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超出补检期限未办理年检、年报的,逐户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住所(地址、驻在场所)查无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外商代表机构登记证。吊销采用分批立案、审批、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2011年新设立企业未参加年检的,予以成批立案,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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