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式申请年报的代表机构,按以下步骤审查、办理:①年报人员给代表机构开具《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将《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和年报材料一并交给相关人员审查、处理。②相关人员针对审查标注的问题进行确定、处理后,在《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上填写处理结果,与年报材料一并交给主管领导审核。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年度报告书审查意见栏内注明“经查存在××问题,已进行××处理”,并签名后,将《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和年报材料交还年报人员。④年报人员3个工作日内,将年报数据录入“网检系统”,年报材料存档。待存在问题的代表机构改正后,再制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知书》。
对重点审查企业或代表机构申请年检、年报的,年检、年报承办单位要指定两名以上专门人员进行审查、处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参照案件一般程序办理。各年检、年报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审查专门人员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分局监察科和企业监督管理科或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科备案,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行审查、处理。
抽查类外商投资企业及代表机构年检、年报的审查工作,参照重点审查流程执行。
6.问题处理。
(1)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企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加盖限改章,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正在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被吊销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的,提交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
(2)对自然人重复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视情况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企业类型的变更登记)或“限期注销”。
(3)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或抽逃出资的,依法处罚后,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罚没款”、“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即已在履行入资手续或移送公安机关)。
(4)对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报的,依法处理后,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或《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或“罚没款”。其中,对2010年设立企业且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补办年检),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从轻处罚。
(5)对注册住所(地址)、驻在场所查无的,依法处理后,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罚没款”。属于招商引资的异地经营企业,责令进入地方政府建立的集中办公区,予以规范。
(6)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的,要求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罚没款”或“限期注销”、“吊销”。
(7)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依照市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6〕84号),制发《行政约见书》,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行政指导”。
(8)对案件未结的,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待结案或销案后,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或《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警告”、“罚没款”、“吊销执照”或“无问题”等。因故不能及时结案或销案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审查时限。
(9)改变其他登记(备案)事项未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依法处理后,在《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罚没款”。
(10)登记证驻在期限届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处理后,在《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延期或注销登记)、“罚没款”、“吊销”。
(11)代表机构隶属外国企业终止的,在《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12)代表机构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依法处理后,在《年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中选择“责令改正”、“罚没款”、“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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