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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8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我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第四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五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一般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或案件受理(含上级交办案件)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委托方,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受托方。也可以根据协查工作需要,由双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协商确定委托和受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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