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
(二)事故主体的基本情况。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事故单位的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等;
2.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3.其他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设备名称、及其它相关情况。
(三)事故简要情况
1.事故类别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报告和通报;
2.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3.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救援情况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2.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救援工作联动
各相关区、县(市)政府以及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交警支队、人防办、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经委、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供电公司、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民航、铁路等重点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事故预防和抢险救援的职责,严格执行报告、通报制度。一旦发生特大事故,要按照《沈阳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确定的职责和现场救援分工,实施联动救援。
六、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事故通报、报告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事故报告、通报的职能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地通报、报告事故情况,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通畅,确保各部门、各.单位救援工作的联动。
2.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条、
七十一条,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本制度逐级报告和通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二条,未按本制度通报、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