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入)。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非煤矿山)事故、工矿企业生产(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急性中毒或放射性损害事故,以及易引发严重环境污染等次生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二、报告、通报的部门和单位
(一)报告的部门和单位
发生上述需报告的事故,需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监局报告的单位有: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
(二)通报的部门和单位
发生上述需通报的重、特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涉及的范围及领域的不同,需进行有针对性相互通报的单位有:各相关区、县(市)政府以及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交警支队、人防办、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经委、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供电公司、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民航、铁路等重点部门和单位。
三、报告、通报的方式及程序
(一)报告的方式及程序
发生一次死亡1一2人的各类事故,要在1小时内用电话报告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监局主管处室;6小时内将书面材料(事故快报)上报(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含3人)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类事故,要在半小时内用电话报告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处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事故快报)上报(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公安、铁路、民航、农业等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在对口上报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将事故情况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通报的方式及程序
发生需通报事故的单位及上述各重点部门,在获悉事故信息后,除按《沈阳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任务行动外,必须在同一时间以电话或书面(传真)的方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及其它相关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相互通报,并将通报记录存档备案。随着事故救援、处理工作的进行,根据事故危害性质、程度的不同,及时跟踪续报相关情况,以便采取联动救援措施,直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四、报告、通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