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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
(沈安委发〔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及时、准确地报告、通报各类事故,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保证各有关部门联动,实施应急救援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保证上级部门和各级领导准确地掌握和处理各类事故,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有效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辽安监〔2005)9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通报的事故范围
  (一)报告的事故范围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和农用机械等伤亡事故及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惑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列车脱轨、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通报的事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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