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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证书丢失或损坏,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废,须及时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对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结论、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准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软件产品。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六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十七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等要分别遵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全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部。工业和信息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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