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委: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两化”融合,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令第9号)的精神,结合黑龙江省软件产业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黑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和《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行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 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 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