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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凡是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切实做好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包括未申报的和变更申报的单位)均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分级申报
  市直各签状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其它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三、明确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安监部门要依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要求,明确职责,认真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上报的材料及时进行收集、登记和建档。各区、县(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实施与协调,规范受理程序,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提供申报表格,并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底数。
  四、加快进度
  各区、县(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
  要加大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力度,督促漏报及需要变更申报单位在短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按照申报的要求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依法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申报,要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凡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除责令限期申报和改正外,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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