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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沈卫办〔2005〕6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根据省卫生厅《关于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119号)要求,依法规范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委托执法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即符合《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被处罚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的案件),在结案后十天内上报市卫生局法规处。
  市卫生局对备案案件进行审查后,将依据省卫生厅《关于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119号)有关要求向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备案;同时,市卫生局将符合《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六条“作出行政拘留十天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0万元以上”情形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委托执法机构)上报的备案材料应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全部材料(复印件)。
  三、各单位上报的备案材料由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经审查,发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对文书使用和书写不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有瑕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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