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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流动接种对象进入我市时,应持有原计划免疫接种手册或原计划免疫服务单位出具的既往计划免疫接种证明,据此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转证、转卡手续,并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以迁入本地时间为准,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六条 在本市出生的非沈阳市户籍新生儿,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必须主动搜索辖区内流动人口非住院分娩的婴儿,发现非住院分娩婴儿,应及时给予免疫接种,同时建立卡、证。
  第七条 托幼机构、小学校在流动接种对象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收取流动接种对象的《预防接种证》;流动接种对象离开托儿所、学校时,再退给其家长或监护人。拒绝接种计划免疫疫苗者暂缓入托、入学。
  第八条 流动接种对象的家长或监护人接到免疫接种通知后,应及时带领流动接种对象到规定地点接受免疫接种。
  第九条 各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应积极争取公安派出所、社区委员会、工商管理所、房屋出租管理机构的支持与配合,了解掌握辖区流动接种对象的数量、分布等人口资料,按照免疫程序对其进行预防接种。
  公安派出所要做好外来人口0-7岁儿童的登记,并及时录入微机,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查洵和查找工作,做到信息共享。
  社区委员会应建立0-7岁流动儿童登记,配合卫生部门查找流动接种对象,协助做好计划免疫宣传和实施工作。
  向流动人口(主要指携带7岁以下流动儿童者)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主动到社区委员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公安、建委、商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其它流动人口聚集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发现流动接种对象,及时建立《免疫接种卡》和《免疫接种证》,并按照免疫程序开展接种。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会同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对其所服务区域进行巡访,发现未纳入计划免疫管理的流动接种对象,应按照免疫程序为其接种相应计划免疫疫苗,同时建卡建册,纳入日常管理。在此基础上,接种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在流动接种对象聚集区域,开展两次入户查漏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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