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工商局、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建委、商业局:
现将《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工商局
沈阳市建委
沈阳市商业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四日
沈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地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预防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简称流动接种对象),是指临时(3个月以内)或长期居住(3个月以上)在本市的非沈阳户籍0-7周岁儿童,预防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白百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行性乙脑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等以及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预防接种。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接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乡(镇)卫生防保站、城区承担计划免疫接种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疫区处理、应急接种。
经市或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承担计划免疫接种任务的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接种单位),负责流动接种对象计划免疫的宣传、通知、接种、登记和接种资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流动接种对象与本地接种对象享受同等权利的免疫接种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适龄儿童提供免疫服务,接种单位应对居住3个月以上的流动接种对象建立《免疫接种卡》和《免疫接种证》。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儿童实施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批评教育,督促落实疫苗的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