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室设置及床位(牙椅)的设置,人员(重点对美容主诊医师)、设备的配备;
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的落实。
㈡各区、县(市)卫生局对验收合格的美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重新登记注册,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㈢规范各美容医疗机构名称,此类机构名称中一律不得含有“整形”字样。
㈣通过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结合各美容医疗机构及医疗美容科(室)的实际情况,对其实际能够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能力依据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学美容项目(试行)》进行逐项核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明确。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㈠2004年9月31日前,各区、县(市)级卫生局将所辖区域内验收合格的美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重新注册登记,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将机构名单及核准开展的具体服务项目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㈡2004年10月31日前,市卫生局对各区、县(市)卫生局此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将上报名单汇总后统一在媒体公告。
㈢2004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市)级卫生局要将登记注册的美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资料造册存档并进行微机管理,以利于加强日常监管。
六、工作要求
㈠各区、县(市)卫生局要认清形势,明确自身是监管本辖区美容医疗机构及医疗美容市场的第一责任人,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㈡各区、县(市)卫生局要结合近几年我市及全国所发生的医疗美容纠纷典型案例,强化对本辖区美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医疗机构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从事具体工作的医护人员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使其自觉做到依法执业,使我市的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规范。
㈢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按属地化原则,加大力度强化对医疗美容市场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正确引导本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医疗机构要诚信经营,正当竞争、合理竞争、公平竞争,努力营造医疗美容市场良好的经营氛围。
㈣各区、县(市)卫生局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加大对发布虚假、夸大及不科学、不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内容的美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净化医疗美容市场。
㈤各区、县(市)卫生局在此次专项整顿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沟通;政策拿不准的要逐级请示。按照时限要求做好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工作,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