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协,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驻沈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大连中山周波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违法开展“人体增高术”的情况通报》(辽卫函字〔2004〕380号 附后)中关于全面整顿医疗美容市场的指示精神,市卫生局结合目前全市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原来历次整顿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我市的医疗美容服务,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美容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沈阳市卫生局成立沈阳市医疗美容服务市场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
  组长:刘正贵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付 强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曹丽华   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李针红   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办公室主任:李针红(兼)
  成 员:李斌 刘淑琴 袁野 张世民 陈路
  办公地点:市卫生局1107房间(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23412842--8107 23412372、23412371(传真)
  三、整顿对象和范围
  ㈠已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
  ㈡市及区、县(市)卫生局已核准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
  四、工作重点
  ㈠依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及《沈阳市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试行)》对上述机构(及科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验收,重点包括:
  1、医疗用房面积、布局、流程及污水污物的有效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