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中心血站,各用血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字〔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沈阳市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爱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法采供血液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字〔200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一)使采供血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二)彻底根除违法采供(用)血(浆)现象,使采供(用)血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全市血液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重点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用)血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严惩血液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血站和用血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血站基本标准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血站,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用血问题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临床用血及涉及的相关医疗业务,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用血资格。严格禁止跨地区采血、频繁超量采集血液的行为,使采供血机构的内部管理、采供血秩序管理、临床用血管理进一步得到全面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