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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7〕2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要重点加强对国际河流、流经城市的河流以及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立即组织一次对重点污染源、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的全面检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到位。要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事故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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