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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医疗安全的通知

  二、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提高对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破除思想中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克服畏难情绪,敢于碰硬,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对本辖区内现有医疗机构,特别是存在违规执业问题比较严重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在此,再次重申、强调整治工作重点:一是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注册执业地点不在本单位的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擅自更改、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违规变更执业事项或超项执业的行为;四是注册医护人员擅自变更注册事项的执业行为。对于上述行为,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监督,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特别强调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做到严格依法执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三、根据前一时期的工作安排,目前,各医疗机构对对外承包、出租科室、超项执业等违规执业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已经结束,各区、县(市)卫生局的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此项工作务必于9月1日前全面完成,届时,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如通过抽查或经群众举报、媒体等提供线索并经查实发现仍然存在此类问题的,除要对当事医疗机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属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从现在起,市卫生局将以查处大、要案和对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督导作为重点,建立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督察督办的制度和区、县(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医政科长季度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医疗市场监管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定期将大、要案查处情况、阶段性工作成果向社会公布,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的监督,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强化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消除医疗隐患,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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