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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局机关党委及两办的职责:负责局直单位(包括局机关)创卫工作。
  3、局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机关内部综合协调及后勤保障,编发卫生信息创卫专刊。
  4、监督处的职责:负责全市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监督的各项创卫指标的落实,及资料整理。
  5、疾控处的职责:负责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各项创卫指标的落实,并负责汇总相关资料。会同相关处室对全市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传染病防治创卫指标的落实。
  6、医政处的职责:负责全市医疗单位门诊日志的建立和质量控制,采供血(浆)机构管理。
  7、基妇处的职责: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日志的建立和质量管理。
  8、宣传部的职责: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协调和全市卫生系统创卫工作宣传报道组织工作。
  9、局计财处的职责:负责局创卫工作经费保障。
  四、任务及目标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内容要求,根据各处室业务职责分工,在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全面实施。
  (一)食品卫生责任目标
  1、完善食品卫生专业的各项资料整理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设施、工艺流程及布局达标率达100%,标志清晰准确,有效“卫生许可证”达100%,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不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健康证率及“五病”调离率均达100%。
  3、加强食物中毒预防及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及蔓延,食物中毒处理率、原因查明率保持100%,食物中毒发生率呈下降趋势。
  4、单位、建筑工地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5、街头和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摊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严禁无证经营。
  (二)公共场所卫生责任目标
  1、完善公共场所卫生专业的各项资料整理工作。
  2、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设施及布局达标率达100%,标志清晰准确,有效“卫生许可证”达100%,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培训率、有效健康证率、“五病”调离率均达100%。重点加强“五小”行业管理(既小饭店、小旅店、小美容、小理发、小洗浴),达到国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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